我公司已于2026年4月委托山东非凡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在未来一年内开展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公司生产及排污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指导。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德州海志药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坤杰
企业所在地址: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
企业原料使用情况见下表。
表1 原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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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用量(t/a)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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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氯乙氧基苯 |
39.7 |
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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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N,N-二甲基-2-苯氧基乙胺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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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多聚甲醛 |
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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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邻苯二甲酰亚胺钾 |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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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藜芦酸 |
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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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液碱(30%) |
2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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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盐酸(30%) |
4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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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水硫酸钠 |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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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硫酸(98%) |
2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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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醋酸 |
5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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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氯仿 |
1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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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甲苯 |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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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乙醇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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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氯化亚砜 |
34.32 |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反应废气主要污染物为三氯甲烷、甲苯、乙醇、SO2、HCl、甲醛、乙酸、颗粒物,经“水喷淋+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0 米高排气筒P1 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 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SO2、 NOX、烟气黑度,由1 根16m 高排气筒排放。
根据企业最新的例行检测报告,反应废气中VOCs、甲苯、HCl、甲醛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 .6—2018)表1 医药制造行业(C27)Ⅱ时段排放限值和表2 特级污染物限值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 -2019)表1 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SO2 符合《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 -2019)表1 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 -2018)表1 中的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 -2018)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原料装卸、原料储存、加料投料未被集气罩收集的及产品储存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站未被收集的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三氯甲烷、甲苯、乙醇、SO2、HCl、甲醛、乙酸、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根据企业最新的例行检测报告,无组织颗粒物、SO2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 中无组织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 -2018)表1 中的排放标准。无组织甲苯未检出,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 .6-2018)表3 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甲醛未检出、氯化氢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 -2019)表4 厂界限值标准。
2、废水
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液、废气处理装置外排废水、设备及车间冲洗废水、真空系统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锅炉软水系统外排水和生活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经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厂外,工艺废液经“三效蒸发器”进行脱盐预处理,再与高浓度废水进行“复合氧化、中和沉淀”,然后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工艺”处理,最后深度处理达标后排入平原县污水处理厂。
根据企业最新例行检测数据,公司外排废水水质满足平原县污水厂进水水质要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A 级标准。
3、噪声
根据公司近期例行监测数据,正常运行时企业厂界昼夜间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包括蒸馏残渣、废原料包装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硅藻土、三效蒸发器废盐、废硫酸钠、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均暂存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山东鲁南渤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处置。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5、其他
企业于2020年7月28日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14265871747389001P,期间经过多次变更和重新申请。公司已按照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月报、季报、年报执行报告。
四、公众提出意见方式及公示期间
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该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单位提交书面意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单位将在审核报告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意见及建议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公示期:2026年4月23日~5月9日